行政訴訟法 第269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269條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