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47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247條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高等行政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最高行政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高等行政法院所需者,應自備繕本、影本或節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