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9條 法官助理由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