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97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五章 執行 第97條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自懲戒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