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4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