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101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六章 附則 第10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或裁判提起再審之訴,由懲戒法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前項再審之訴,不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迴避事由。第一項再審之訴,其再審期間及再審事由依議決或原判決時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