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10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二章 懲戒處分 第10條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九、行為後之態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