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8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8條 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得視為再審判決之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