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2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依曆計算。公務員於前項期間留職停薪、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者,其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停止進行,並自其復職或再任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