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9條 郵務送達證書、傳票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或檢察署。其送達處所與原寄法院或檢察署不在同地者,應按當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