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一人。四、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代表一人;管轄區域內無律師公會者,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之。五、前款以外之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