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11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一節 通則 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