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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司法
院本部
刑事目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15條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15條
法規: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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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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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為少年或兒童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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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
第10條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依第八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得公開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發言人或依個案受…
第11條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就當…
第12條
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及落實。
第13條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不得將偵查案件之媒體曝光度,做為績效考評之依據。
第14條
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為少年或兒童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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