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法規: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3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提審聲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提審抗告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