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40條 法規:刑事補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0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