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4條 法規:刑事補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下列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之一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一、虛偽自白。二、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三、勾串共犯、證人。四、其他足資證明有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行為。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