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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36條
刑事補償法 第36條
法規:
刑事補償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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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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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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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補償金之支付、罰金或沒收物之返還,應於收受請求支付或返還請求書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第31條
補償事件繫屬中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補償審理之程序。前項停止之程序,於本案再行起訴…
第32條
補償決定確定後,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補償之交付。前項情形,本案重新審理經裁定保護…
第33條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已為補償之支付者,原決定機關就補償決定失其效力部分,應以決定命其返還。前項決定,具有執行名義。
第34條
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依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
第35條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
第37條
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第38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亦適用之。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
第39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二十一條得聲請重審事由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
第40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
第40-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修正之第十三條第二項施行前經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且受害人於該確定之事實因不可…
第41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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