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35條 法規:刑事補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35條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