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覆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案由。
四、主文。
五、理由。
六、決定之年、月、日。
聲請覆審人為最高檢察署者,前項決定書應記載請求人、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