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之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四人至十二人兼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每庭由院長與法官四人…
- 第19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事件之紀錄及其他事務,由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報請司法院調用現職人員分任之。
- 第20條原決定機關認為聲請覆審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聲請覆審權已經喪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但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
- 第21條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原決定機關應速將聲請覆審書狀連同該案卷宗送交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 第22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審查聲請覆審之程序及要旨,製作報告書。
- 第23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但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而未經原決定機關命…
- 第24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原決定機關之決定,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
- 第25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理由而撤銷原決定後,於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情形之…
- 第26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評議,應先由受命法官報告依第二十二條審查之結果,由全庭法官審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評議,適用法院組…
- 第27條評議決定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定書。
- 第28條決定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覆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
- 第29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於覆審決定書作成後十日內,製作正本並連同案卷發交原決定機關。原決定機關應於五日內將覆審決定書正本送達…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