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4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母法 第7-14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施行前,各級法院已受理依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之案件,或已受理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經受處分人依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