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4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母法 第4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修正施行前羈押之被告,其延長及撤銷羈押,依修正後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其延長羈押次數及羈押期間,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前項羈押之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簽發押票,或禁止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或命扣押書信物件,或核准押所長官為束縛被告身體之處分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