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49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第450條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 第451條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第一項聲請,與起訴…
- 第451-1條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
- 第452條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第453條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 第454條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三、應適用之法條。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
- 第455條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 第455-1條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一項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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