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73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上訴 › 第二章 第二審 第373條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