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6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36條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