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58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上訴 › 第一章 通則 第358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