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18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 › 第一章 公訴 › 第三節 審判 第318條 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