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0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30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