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159-2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十二章 證據 › 第一節 通則 第159-2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