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3-1條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
- 第153-2條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
- 第153-3條為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
- 第153-4條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前條之調查。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 第153-5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及涉犯之法條。二、受調查人或物。但受調查人不明者,…
- 第153-6條於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
- 第153-7條經法院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前條核發或補發許可書實施之調查結束,或依前條第二項停止實施後,執行機關應…
- 第153-8條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調查所得資料,與本案有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留存該案卷…
- 第153-10條受調查人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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