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121-4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十章 之一暫行安置 第121-4條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暫行安置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