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13條 法規: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3條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所得相關紀錄或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之。前項紀錄或資料,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審判或偵查案卷內。但法院或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調閱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