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4條 法規: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第二條之聲請,得由下列之人為之:一、受判決人。二、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三、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