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21條 法規: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1條 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沒入刑事保證金確定後,應製作繳款書請代庫銀行於三個營業日內,將刑事保證金、利息撥歸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