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7條 法規:刑事妥速審判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7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