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5條 法規:刑事妥速審判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5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