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14條 法規:刑事妥速審判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4條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第五條第三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五條第五項之刪除,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