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法院受託調查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依委託本旨,按照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調查證據之規定辦理之。委託調查證據,應於委託書內詳載訴訟當事人之姓名,證據方法之種類,應受調查人之姓名、國籍、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應加調查之事項,如係刑事案件,併附案件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