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公設辯護人須遵守所屬法院辦公時間,並依規定簽到或簽退,如有疾病或事故必須請假者,應具請假書,送請院長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