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8條 法規:公設辯護人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8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主任公設辯護人,應就曾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任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應就曾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主任公設辯護人二年以上或公設辯護人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任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主任公設辯護人,應就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