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3條 法規:公設辯護人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3條 最高法院命行辯論之案件,被告因無資力,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選任辯護人者,得聲請最高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