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2條 法規:公設辯護人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條 刑事訴訟案件,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已指定公設辯護人者外,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因無資力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者,法院應為指定。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並酌給報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