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19條 法規:公設辯護人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9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造具月報表,報由該管法院院長轉報司法院。前項月報表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