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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本部
民事目
管收所規則
第7條
管收所規則 第7條
法規:
管收所規則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7條
管收所接收被管收人時,應
查驗
法院簽署之管收票。
提詢回所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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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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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管收所發覺被管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隨時陳報該管法院院長: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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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管收所所長驗收被管收人後,應於管收票回證附記入所之年、月、日、時,並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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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管收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第2條
管收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置所長一人綜理全所事務。管收所附設於看守所者,由看守所所長兼任所長,受該管之地方法院院長督…
第3條
管收所應設男女所房,分別收管男女被管收人。附設於看守所之管收所,應與刑事被告之羈押處所隔離。
第4條
管收所對於被管收人應參酌其年齡、健康,使其分別居住。
第5條
新入所者,應檢查其身體、衣類,指定所房管收。被管收人如係婦女,前項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第6條
管收所發覺被管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隨時陳報該管法院院長: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
第8條
管收所所長驗收被管收人後,應於管收票回證附記入所之年、月、日、時,並簽名、蓋章。提詢回所時,亦同。
第9條
管收所對於被管收人,不得有苛虐情事。
第10條
被管收人如違反所中紀律秩序,應予告誡制止。
第11條
被管收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前項處分,應即時報請該…
第12條
被管收人對於管收所之處遇,如認有不當者,得向該管法院院長申訴,或於提詢時向法官申訴;法官接受申訴後,應即報告該管法院院長…
第13條
管收所職員及警衛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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