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11條 法規:管收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1條 被管收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前項處分,應即時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