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聲請人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審核後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