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3條 法規: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參加人,係指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參加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