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2條 法規: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係指以提存人所有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但不包括以登記形式辦理發行中央登錄債券及以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未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須先變更為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始得依本辦法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