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第25條 法規:提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5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