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第24條 法規:提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4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